【案情簡介】
楊小武系愛心公司搬運工,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12年6月8日上午9時40分許,楊小武在公司外設的2樓倉庫卸貨時,因電梯故障、安全門被鎖,其就從窗戶出去爬樹離開。在爬樹時,因樹枝斷裂摔至地面受傷,造成左股骨頸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
2012年12月30日,楊小武被人社局認定為工傷。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公司意見】
楊小武因爬樹摔傷前,貨物已經搬完,搬運工作已經結束。此時,電梯出現故障、安全門被鎖,其應當等待或者聯系他人來開鎖下樓,但其未考慮等待或者聯系同事,反而選擇較為危險的爬窗、爬樹的方式下樓,其作為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應當對其冒險爬樹下樓意外受傷的結果承擔責任。
事發當日,楊小武先從2樓倉庫的窗戶翻到平臺上,再從平臺旁的樹上滑下,因樹枝斷裂意外受傷。而公司僅外借了2樓倉庫,并未借用或者租賃2樓倉庫窗戶外的平臺等建筑物,該平臺不是被楊小武的工作場所。楊小武從窗戶翻到平臺后爬樹受傷時,已經脫離了公司的工作場地,不應認定為在工作場所內受傷。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楊小武在公司外設的2樓倉庫卸貨時,因工作電梯故障,且安全門被鎖的情況下,才從窗口出去爬樹而下摔傷身體。這時的公司外設倉庫是楊小武的工作場所。由于工作電梯故障,且安全門被鎖,致使楊小武爬樹摔傷,其受傷是與其工作存在關聯。因此,楊小武的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人社局據此認定楊小武受傷為工傷并無不當。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2012年6月8日上午,楊小武在公司外設的2樓倉庫卸貨時,因電梯故障、安全門被鎖,就從窗戶出去爬樹離開倉庫,其在爬樹時,因樹枝斷裂摔至地面,致左股骨頸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的事實清楚。
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常理判斷,事發當日,由于電梯故障、門被鎖,楊小武被困于2樓倉庫內,其選擇從2樓窗戶爬到平臺后爬樹離開,可以認為是一種快速、可行的脫困方法。
因此,可以認定楊小武爬樹時受到非其本人故意造成的意外傷害,與其工作之間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據此,人社局認為楊小武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楊小武所受傷害認定為工傷,并無不當。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公司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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