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08年6月28日趙衛(化名)入職某金屬結構廠,在噴塑車間任職。該廠以計件形式向趙衛計發工資,月平均工資為1500元。2008年9月3日,在工作中趙衛的左腳被砸傷,2009年6月29日經鑒定達到傷殘拾級。之后,趙衛到仲裁委提起申訴,請求某金屬結構廠:1、支付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停工留薪期工資19930元;2、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958元;3、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18635元;4、支付2009年5月31日勞動能力鑒定費200元。
對趙衛的申請請求,某金屬結構廠的說法是,2008年9月3日趙衛違反公司制度穿拖鞋上班,致使左腳被砸傷。趙衛痊愈后拒不到公司上班,2009年6月公司登報送達了對他的處理決定。公司同意支付趙衛9000元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請仲裁委依法駁回其他不合法的請求。
案件調查
2008年9月3日,趙衛工作期間砸傷左腳。2009年5月15日區勞動保障局認定其為工傷,6月29日鑒定達到工傷致殘等級標準拾級。某金屬結構廠已為趙衛付清工傷醫療費。趙衛工資支付至2008年9月。
趙衛認為,因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2009年6月29日做出,故其停工留薪期應延長至2009年6月。某金屬結構廠對此不予認可,表示按照《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確定趙衛的停工留薪期為20天。趙衛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停工留薪期內傷情未治愈已書面報請延長停工留薪期。
某金屬結構廠主張趙衛治愈后一直未到公司上班,且于2008年10月已在其他單位上班,故于2009年6月16日登報公告與趙衛解除勞動關系。為證明其主張,某金屬結構廠提供了2009年6月4日要求趙衛上班的通知、2009年6月10日除名通知、2009年6月10日至16日登報公告與趙衛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及相關證人證言。趙衛不予認可,并當庭表示與某金屬結構廠解除勞動關系。
某金屬結構廠未就趙衛2008年10月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進一步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另查,某金屬結構廠未為趙衛繳納工傷保險。
案件結果
最終裁決如下:某金屬結構廠一次性支付趙衛停工留薪期工資4500元;支付趙衛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959元;支付趙衛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18631元;支付趙衛勞動能力鑒定費200元;駁回趙衛的其他申請請求。
案件評析
仲裁委認為,根據《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及《停工留薪期目錄》的規定:“其他趾骨骨折S92.5,停留留薪期為3個月”,趙衛受傷部位為左足2、3趾皮膚挫裂傷;左足第3趾骨末節骨折,故確定其停工留薪期為3個月,某金屬結構廠應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資4500元。
2009年6月26日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趙衛作出工傷傷殘鑒定。根據《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尚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故仲裁委對2009年6月16日某金屬結構廠登報公告與趙衛解除勞動關系的主張不予采信。因趙衛當庭表示與某金屬結構廠解除勞動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某金屬結構廠應支付趙衛一次性傷殘補助11959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18631元及勞動能力鑒定費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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