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社會保險法》第35 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豆kU條例》第 10 條規定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在實際工作中,不乏個別企業少報繳費基數 ,“節流”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此引發爭議。本文是一起單位少報繳費基數影響工傷職工待遇的案例分析,可供參考。
案情回放
洪某,2012年8月與用人單位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參保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費。2012年12月7日,洪某在用工單位某煤礦井下維修設備時,被煤機護板壓傷胸部,造成胸11椎體爆裂骨折伴胸10脊髓損傷,2013年2月19日經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工傷,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二級、大部分護理依賴。社保部門按洪某繳費工資1900元為基數,支付了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洪某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后,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本人工資及支付的工傷待遇數額有異議,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請行政復議。經復議,作出維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洪某工資基數的決定。洪某又以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少報工傷保險繳費工資為由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機構裁定用人單位的繳費工資無誤,予以維持。洪某不服,以用人單位少報工傷保險繳費工資為由將勞務派遣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在民事判決中認定洪某2012年8月至12月本人月平均工資為6198.07元。依據法院判決的工資數額,洪某要求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實際工資為基數,支付其相應原工傷保險待遇。
為查實洪某的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社會保險基金稽核部門對用人單位的繳費工資進行了稽核,最終核定洪某2012年8月至12月平均工資為6198.07元,并要求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2015年5月26日,用人單位按照實際工資基數一次性補繳洪某五項保險費共計89860.00元(其中工傷保險費1791.89元),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糾正洪某傷殘津貼標準為5268.30元/月,自2015年6月始補發傷殘津貼差額。
爭議焦點
用人單位少報繳費基數產生的待遇差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還是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該問題爭議涉及到對《工傷保險條例》的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對此款理解有三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本款只針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即對用人單位從未進行過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參保手續、未繳納過保險費的,對于用人單位未按實際工資繳費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包括從未參加、辦理過保險手續,也包括雖然參加了保險但未按時足額繳費的情形,因此對于用人單位未按實際工資繳費的適用本條款。
第三種觀點認為:本款針對用人單位從未進行過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參保手續、未繳納過保險費的,不包括未按實際工資足額繳費的情形。但是已經辦理過社會保險登記、繳納過工傷保險費,但未及時或不足額繳費情況的處理,應由用人單位補繳相應的費用,然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補繳后的實際繳費為基數支付待遇。
案例評析
《社會保險法》第35條、《工傷保險條例》第10條均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見,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應當是本單位全體職工工資總額的總和。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基數不實造成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補繳后,工傷保險基金是否可以按補繳后的繳費基數支付待遇呢?
《社會保險法》第86條、《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都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作出責令限期補繳和加收滯納金的處罰性規定,既然單位繳納了滯納金,其職工就應該全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即允許“補繳后補支”。
用人單位為全部職工參保并繳納工傷保險費,是其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經辦機構嚴格審查用人單位是否依法正常為職工參保繳費。在判定用人單位是否為全部職工全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時,需要注意的是,單位支付工資的對象是全部職工,包括農民工、臨時工等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所有勞動者。工資的構成是全部勞動報酬。此外,對人民法院認定的本人工資能否直接作為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依據,應按照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等相關政策規定,對不按照規定申報繳費的,需經人社部門按法定程序核定,確定少報、漏報繳費基數的具體數額,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補繳有關規定依法補繳。
鏈接
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是社會保險制度可持續的物質基礎。道理誰都明白。然而,在繳納社會保險費上,違反社會保險法的現象屢見不鮮,其“花樣”之多、數額之巨、涉及單位之廣,令人吃驚。其中,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存在的問題尤為嚴重。下面引用的權威發布便是實證。
審計署2012年8月發布的社會保險審計公報顯示: 21個省本級、173個市本級和785個縣的參保單位和個人通過少報繳費基數等方式少繳醫療保險費25.8億元;7個省本級、37個市本級和154個縣欠繳醫療保險費37.86億元;3個縣未按規定辦理補繳醫療保險費89.58萬元;3個省本級、36個市本級和275個縣41.73億元財政補助資金未及時足額撥付到位;8個市本級和34個縣征收機構應征未征醫療保險費2.32億元;4個省本級、9個市本級和9個縣征收機構擅自減免醫療保險費7.69億元;6個市本級和22個縣隱瞞欠費1.41億元;1個省本級、1個市本級和1個縣擅自核銷欠費2195.8萬元。(文/張文君,山東省淄博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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