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盧某系原告公司鍋爐工,按照工作安排應在下午2: 00-6: 00上班,因在推煤過程中不慎將褲子扯破,便向主管請假回家換褲子。當天下午3時27分返回單位,途中不幸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致顱腦重度損傷。盧某向被告提起工傷確認,被告認定盧某受傷為工傷。原告認為盧某請假后在單位外發(fā)生事故,不能認定在上班途中受傷,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任何情形,不應當認定為工傷。被告認為盧某回家換褲子是經原告處的領導同意的,屬于請假,換褲子后又去上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應認定為上班途中,確認為工傷是正確的。原告不服被告做出的工傷認定結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做出的工傷認定書。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盧某請假回家又返回單位的途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上班途中,屬于工傷認定的范圍。維持被告做出的工傷行政確認。
【案例評析】
如何正確理解上下班時間、上下班路途?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 客運輪渡、 火車事故傷害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 正確理解上下班途中這一概念,應該緊緊圍繞認定工傷過程中的“ 三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原則。 上下班途中,是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是職工因工作原因、為了完成工作任務而必須完成的上下班的合理路程。 修改后的《 工傷保險條例》對于上下班時間未作嚴格規(guī)定,我們可以認為,因客觀原因需提前上班、或者下班后在單位休息一段時間再回家,以及對于因非工作原因在上下班路途中滯留延長上下班在途時間后又受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比如,職工在下班時間順便用餐、或者辦理其他個人事宜而延長的回家時間,再繼續(xù)回家的情況,也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如果職工上下班路途有多條路線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屬于合理路途應當按照合法、安全、就近等合理性原則進行認定。但是,因工作之外的其他原因而繞行非上下班所經過的合理路程時,在其他路程中受到傷害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盧某請假回家換好褲子后又去上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原告稱不能認定為上班途中,但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盧某在去上班的路途為非合理路途,所以被告認定為工傷是正確的。
實踐證明,《工傷保險條例》對于上下班時間未作約束性規(guī)定,有利于敦促用人單位加強職工保險福利,保障職工上下班途中的安全,比如安排合理上下班時間和工作餐、休息場所、車輛接送等,盡量減少職工的交通風險。(文:張玉玲、宿獻東/山東高院)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8031.html
上一篇:超齡職工因工死亡是否構成工傷?
下一篇:用人單位少報繳費基數(shù)產生的待遇差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還是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