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問:勞動者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發生工亡后,用人單位是否承擔未繳工傷保險責任?
答:承擔。
案情簡介
2015年6月,李某到某公司工作,單位多次要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均遭到李某拒絕。2015年7月,李某寫下了“本人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由此產生的所有后果由本人承擔,與公司無關”的聲明,該公司遂沒有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2016年9月,李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其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2016年12月,人社部門認定李某系因工死亡。李某家屬要求該公司支付李某因工死亡的相關待遇。而該公司認為,是因李某本人原因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李某的聲明寫明所有后果由其本人承擔,與公司無關,公司不能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只能從人道主義角度適當給家屬一定的補助。雙方就賠償數額爭執不下,李某親屬遂提出仲裁申請。
請求
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因工死亡待遇。
焦點
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聲明是否有效?
結果
支持了李某親屬的仲裁請求。
評析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本案中,李某雖然出具了書面聲明,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但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李某作出的“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聲明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啟示
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因勞動者自愿不參加社會保險為由,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文 | 河南省人社廳調解仲裁管理處 編輯 | 劉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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