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撫恤金是指職工因工死亡的、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該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的維持基本生活等費用的補償。職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喪失了生活來源,基本生活難以維系,造成這種狀況的直接原因就是工傷事故,因此其直系親屬應當受到賠償。
在這里,因為有參保的職工,社保部門支付撫恤金是按繳費基數來計算的,具體到東莞,2017年的工傷保險的最低參保基數為2906元,那么相對應的每月可以領到的撫恤金30%就是871.8元。一般的職工,實際工資都會比2906元高,那么,可以不可以按照工人的實際工資乘以30%,再減去社保支付部分,剩下來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差額呢?答案是肯定的!
案例:撫恤金也可以追差額
韓某于2017年5月份入職東莞一家物流公司做司機,2017年6月23日18時下班后,自己駕駛一輛電動車從火車站貨場返回宿舍途中,不幸發生同等責任的交通事故,在醫院搶救6天后死亡。2017年9月5日被認定為工傷,9月28日,東莞市社會保險基金中心向家屬出具《職工因工傷亡補償待遇決定》:決定支付喪葬費20934元,工亡補助金672320元,從2017年7月份起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給兩個直系親屬,每人每月871.8元,直到法定享受撫恤金條件終止日止。家屬收到決定書,對撫恤金的意見很大,認為數額太低,每月八百多元,根本不足為維持生活。
律師認為撫恤金的差額是可以要求單位補足的,因為單位并沒有按韓某的實際工資進行繳費。由于韓某才工作一個多月,并沒有發放過工資,人已經不在了,工資數額的認定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收集證據后,律師向東莞松山湖仲裁庭提起了勞動仲裁申請,主要就是撫恤金的差額和入職的工資。
2018年1月25日,仲裁庭裁決物流公司需要每月支付撫恤金差額719.7元。彼此,供養親屬的撫恤金每月全部可以領取到1591.5元。
案例分析:《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那么,供養親屬撫恤金是如何規定的呢?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4、供養親屬范圍:詳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規定。
5、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6、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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