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因重慶市開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認定已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邱某在工作中受傷的性質為工傷,用人單位重慶市開州區環境衛生管理處(以下簡稱環衛處)不服,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近日,該案已經審理終結,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環衛處的訴訟請求。
邱某系重慶市開州區某村村民,生于1955年,從2016年6月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每月109.54元。2016年1月1日,邱某以其妹邱某1的身份在環衛處從事保潔工作。2016年7月27日,邱某在工作中遭遇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開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邱某對該次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因用人單位拖延為邱某申請工傷認定,邱某配偶段某于2017年1月10日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17年3月6日,人社局依據調查事實作出工傷決定,認定邱某的受傷性質為工傷,環衛處為承擔工傷的主體責任單位。原告環衛處不服,起訴來院,以邱某受傷時已經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為由,請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
開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邱某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否屬于超齡人員在工作中受傷可認定為工傷的范疇?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有關受傷性質認定和待遇賠償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15〕252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超齡人員,不包括經有權機關批準延遲退休的人員)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超齡人員及其家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受理,并對用人單位是否承擔工傷主體責任進行認定。超齡人員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根據前述規定,超齡人員可認定為工傷的條件是:一、未辦理退休;二、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死者邱某系進城務工農民,其職業系糧農,即使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該職業在法律上也不存在退休規定,故邱某不屬于辦理退休手續人員范疇。從邱某用人單位提交的參保證據看,邱某生前每月可領取的養老金為109.54元,該筆費用的保障能力弱,基本不具備養老的功能;同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未納入社會統籌,該保險并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基本養老保險,因此,即使邱某已經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其在工作時受到事故傷害死亡,其受傷性質仍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了環衛處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案件評析】
本案中,人社局認定邱某受傷為工傷的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有關受傷性質認定和待遇賠償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15〕252號)第二條。各方當事人對渝人社發〔2015〕252號第二條中關于退休并辦理手續的理解無爭議,有爭議的是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是否屬于渝人社發〔2015〕252號通知第二條中規定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范疇。從《社會保險法》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定義來看,該制度是指繳費達到法定期限并且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以保證年老者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的社會保險制度。雖然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分為三類,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但從目前的保障情況看,只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才能為退休勞動者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而另兩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針對的是城鎮居民,其每月可領取的養老金數額低,僅能作為年老者基本生活的補充,不具備真正意義上的養老功能,因此,渝人社發〔2015〕252號規定中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針對的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而不是指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否則將與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相悖,故邱某享受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不屬于渝人社發〔2015〕252號通知第二條中規定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范疇,其在工作中受傷,其受傷性質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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