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張正為北京某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的職工,2017年6月某日下午,在下班回家途中與胡鵬駕駛的小汽車發生碰撞。事發后,張正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張正左膝蓋外側受到損傷。當地交管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鵬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正不負責任。出院后,張正向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后張正不服,認為其疾病復發,為了避開日常通行路途上的油煙而繞路,屬于合理的下班回家路線,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應當綜合考慮出發地與目的地之間的相對位置和當時路況等客觀情況。
本案中,張正在事發當日并未沿著日常路線自西向東行使,而是繞至其他路線,再自東向西轉向回家。其提供的病歷材料雖然證明其患有疾病,但是并不能證明其不能接觸油煙。且根據被告人社局提供的證據材料,張正日常的通行路線上并沒有路邊攤,而事發當日其繞行的路線上有路邊攤,會產生油煙等氣體。故張正提供的證據及陳述不足以證明其在事發當日的繞行路線具有合理性。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正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判斷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時所在路線是否為其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成為此類工傷認定案件的重點與難點。司法實踐中,一般可以結合職工居住地和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相對位置關系、道路狀況、路程遠近等因素來進行綜合判斷。
部分情況下,職工在上下班時由于種種原因會選擇其他路線繞行,即不經過平時所路過的上下班路線。這些因素可能包括個人喜好、身體狀況或者身體原因、外部壓力下自身意識行為、道路堵塞、突發事件、封路限行、天氣惡劣及其他客觀原因等。職工在選擇上下班的非日常通過的路線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有義務就事發當日選擇繞行線路的合理性進行必要的說明與解釋,繞行事由成立的,可以認定為其當日的通行路線為合理路線;如果不能舉證證明該路線為合理路線,則其當日的通行路線不能認定為合理路線。
判斷職工繞行的合理性,應結合以下因素:
一是職工所提出的繞行事由,是否客觀存在;
二是職工提出的繞行事由是否符合一般邏輯、是否合理。
本案中,張正稱由于其近期舊病復發,為避免接觸其日常必經路線上路邊攤的油煙味,事發當日并未沿著日常路線自西向東行使,而是繞至其他路線,再自東向西轉向回家。但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正雖然向法庭提交了病例證明其因自身疾病復發,但該病例并不能證明其所發疾病不適宜接觸油煙等帶有刺激性的氣味;經查證,其日常上下班途中所經過的路線上并沒有路邊攤,且事發當日其所選擇的路途中,燒烤攤點較為密集,油煙更為嚴重,如果其舊疾復發不適宜接觸油煙,那么當日其選擇該路線,顯然不符合邏輯、不合理。
所以,張正在事發當日選擇的繞行路線不具有合理性,不能認定為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線,也就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所規定的認定工傷條件。(作者:郭敏娜/延慶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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