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吳某于2015年6月2日進入某水泥廠工作,雙方約定吳某為非全日制工,每日工作半天,每周工作不超過24小時,并約定工資標準為18元/小時,該廠為吳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2015年7月14日吳某在該廠工作時不慎砸傷左手食指,后于2015年9月3日被認定為工傷,于2016年3月12日鑒定為因工致殘程度十級,雙方就工傷待遇的支付產生爭議,故吳某向仲裁委提請仲裁,要求某水泥廠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
爭議焦點
非全日制工應享有哪些工傷待遇,是否享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
仲裁結果
仲裁庭審理后認為:對于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雙方確認勞動關系于2016年5月8日解除,故依據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的本市平均工資5939元/月乘以3個月的標準裁決某水泥廠支付吳某17817元;對于停工留薪期工資,吳某提供了3個月的病假單并且按照相應時段最低工資標準2020元/月進行主張,故本會裁決某水泥廠支付吳某停工留薪期工資6060元。
案例評析
本案中涉及到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享有哪些工傷待遇的問題。依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招用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執行,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于全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
(三)致殘一級至四級的,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享受的傷殘津貼為基數,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致殘五級至十級的,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由此可見,本案中工傷十級的吳某應當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工傷待遇,某水泥廠為吳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可以為吳某向社保經辦部門申報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醫療費等工傷待遇,而該廠也應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支付吳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
來源/崇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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