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提前兩天出發去上班,仍屬合理時間
案情簡介
原告呂某與丈夫馮某家住西安市蓮湖區自強西路某小區,馮某系城固某公司職工,在該公司變電站生產變電運行崗位上班。變電站實行兩班每周輪休工作制,即上七天班休七天假。2013年9月2日至8日馮某輪休,9日應正式上班,2日交班后馮某即回西安家中休假。7日,馮某騎摩托車由西安返回工作地城固縣途中,于17時55分在留壩縣境內發生交通事故,致使馮某顱腦部位受到嚴重傷害,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馮某無責任。
原告呂某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被告城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收到申請后,以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認定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傷。理由是馮某提前兩天出發去城固,發生交通事故時間是2013年9月7日17時55分,而根據用人單位制度規定,馮某應該到崗時間是2013年9月9日,時間相隔40小時,不屬于合理的上班時間。因此被告城固縣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馮某發生的交通事故的地點屬于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本案判斷工傷認定是否合法的關鍵之一,在于馮某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致死的地點是否在上下班途中。在本案中查明的事實是馮某上下班途中具有一定特殊性,即經常居住地在西安,而工作地在城固,兩地相距300多公里。馮某所在單位工作制度是上班七天后連休七天,故馮某只能在休假期間回西安與其妻女團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所以,西安到城固的路線就是其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子女居住地的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同時,馮某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屬于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案例評析
本案中馮某以摩托車為交通工具,以及9月7日至8日漢中境內大范圍小到中雨,西安與城固縣相距較遠等客觀情況,為了不耽誤9日按時交接班,提前騎摩托車在從居住地西安前往工作地城固縣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盡管發生交通事故距其交接班尚有一段時間,但此行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上班,其行為具有正當性,提前出發具有合理性。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被告城固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其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原告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決定。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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