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作者: 來源:中工網 發布時間:2018-07-23 21:44:00 瀏覽量:
【案例】
嚴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職工,與單位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某日,嚴某在搬運貨物時,被從高空墜落的貨物砸傷,隨后被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
事故發生后,由于無法為嚴某安排適當工作,物流公司按月發給其傷殘津貼。后來,物流公司發生資產轉讓,承繼單位為一家貿易公司,但貿易公司通知嚴某,不再給他發放傷殘津貼,也不安排工作。
嚴某越想越氣憤,于是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用人單位發生轉讓后,原單位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該由誰承擔?
【解析】
承繼單位認為:嚴某的工傷是在原單位發生的,與自己無關,自己不應再繼續承擔他的工傷待遇。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嚴某在物流公司工作時受傷且已被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物流公司轉讓后,承繼單位在承繼物流公司資產的同時,也應承擔其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因此,嚴某的工傷雖然是在原單位發生的,作為承繼單位的貿易公司也應繼續支付他的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 】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綜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符合法律規定,貿易公司最終同意繼續支付嚴某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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