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曹某,男,生于1951年9月14日。2017年11月起,其私下與某居委會所聘請的環衛工張某約定,由其頂替張某上班負責清掃工作。2018年1月,曹某在清掃垃圾時發生交通事故身亡。曹某家屬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曹某與某居委會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分歧】
對于死者曹某與某居委會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死者和某居委會之間是事實勞動關系,雙方主體都是合格的,且某居委會負責轄區環衛工作,曹某提供勞務,是符合某居委會的工作要求的,雖然雙方沒有直接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間接關系,構成勞動關系。
第二種意見認為,曹某不是某居委會聘請的環衛工人,其不接受某居委會的規章制度約束和勞動管理,不受某居委會的管理和支配,某居委會也從沒有向其安排過任何具體勞動,也從未向其發放過任何勞動報酬,與某居委會沒有任何人身隸屬關系且曹某不具備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合法的主體,所以雙方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勞社部發[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死者曹某的家屬舉示的證據不能證明曹某與某居委會之間存在成立勞動關系的相關事實,而曹某也于2011年9月14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且曹某也并未直接與被告訂立任何用工協議,其未直接受被告的管理,也未直接從被告處獲得勞動報酬。綜上,曹某和某居委會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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