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廉某是某勞務派遣公司員工, 2017年7月1日被派遣到某快遞公司做快遞員。2018年1月12日, 廉某駕駛公司的汽車外出送快遞。途中,廉某違章駕駛將歐女士撞傷, 廉某負全責。期間,歐女士共花費醫藥費等計55萬元, 其中, 機動車交強險賠償了12萬元, 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了20萬元。
對于剩余費用的承擔,由于勞務派遣公司、快遞公司以及廉某一直未達成協議,歐女士一紙訴狀將勞務派遣公司訴諸當地人民法院,并且追加快遞公司以及廉某為共同被告。
那么,被派遣勞動者因工導致第三人受傷, 賠償責任誰承擔?
案例點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 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 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 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行人傷亡的, 先通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根據機動車一方與行人的過錯程度確定賠償比例。
如果機動車駕駛人的駕駛行為屬于個人行為的,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之外的應當由駕駛人承擔的部分,由駕駛人自行承擔。 如果駕駛人的駕駛行為屬于公司行為的, 根據《侵權責任法》 第34條關于“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 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 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之規定, 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之外的應當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的賠償, 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機動車駕駛人屬于被派遣勞動者的, 賠償責任由用工單位承擔,有過錯的勞務派遣單位根據過錯大小,承擔補充責任。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7條規定: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根據上述規定, “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是勞務派遣協議的必備條款。因此,由于被派遣勞動者的過錯給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在勞務派遣協議有約定的前提下, 用工單位可以根據約定,要求勞務派遣單位予以賠償。
至于勞務派遣單位向用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能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追償的問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16條明確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根據上述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要求被派遣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需要同時具備4個條件: 被派遣勞動者在工作中存在過錯過失行為;被派遣勞動者的過錯過失行為給勞務派遣公司造成了損失;勞務派遣公司要求被派遣勞動者賠償損失有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是有效的規章制度作出了相關規定;從工資中扣還損失有標準限制,即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且剩余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本案中,廉某由于違章駕駛造成歐女士受傷, 廉某負全責。由保險賠償之后剩余的23萬元應當先由快遞公司承擔;快遞公司承擔后,可以根據派遣協議的約定,確定勞務派遣公司的賠償責任;勞務派遣公司向用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再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者規章制度規定,要求廉某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8578.html
上一篇:國慶假期最后一天回公司路上遇車禍受傷,算工傷?
下一篇:頂替他人上班,用人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雙方是否構成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