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從立法目的來看,工傷保險是法定的社會保險項目,其建立的目的,就是為保障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會安全制度,不僅能夠使工傷的受害者獲得賠償,而且能夠分散用人單位的風險,有利于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改革開放后,工業的快速發展使得各類型職業傷害事故日益增多。在勞資雙方發生工傷認定糾紛訴諸法院后,如何解決職工的工傷補償和遺屬供養,如何解決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矛盾,是法院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在法律法規未有明確規定情況下,審判人員運用自由裁量權,作出對職工有利的判決,使工傷職工的權益依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時,亦可分散單位在發生工傷事故后所面臨的經營風險,形成互利局面。
案情簡介
張某生前是某公司的員工,2015年2月13日8時左右,張某回公司打完考勤卡后,到公司的食堂吃早餐。不料,在用餐時,他突發疾病暈倒,隨即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當日上午死亡。張某的家屬隨后向該公司所在地的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過調查,同年11月,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死者在打完考勤卡上班后進餐時突然暈倒身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規定。該公司對此不服,向人社局提起行政復議,后被告知維持原決定。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職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是否屬于在工作崗位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由此可見,職工死亡的事實必須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這三個要素,才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
本案中,死者在原告規定的上班時間內打卡上班,符合工作時間要求;死者在進餐時暈倒在餐桌上,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事實,其從發病到送至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歷時僅兩小時有余,符合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顯然,本案中,本案職工猝死的事實不符合以上三種情形。故本案是否能認定工傷的關鍵在于公司食堂是否可認定為工作崗位。
調解事項
張某在食堂進餐暈倒后48小時內死亡,算不算工傷?
分析點評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至于員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是否屬于在“工作崗位”,應視具體情況而論,關鍵是吃早餐時間是否屬于上班時間,張某死亡當日按考勤規定,按時打卡上班后來到公司附設的食堂吃早餐,進食早餐是職工的正常生理需要,也是在上班時間進行的。該公司在上班時間內為勞動者提供早餐供應,其主要目的亦在于為勞動者更好、更方便地從事生產勞動提供福利保障,進食是為工作進行準備活動與工作之間除存在時間上的順延,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不應割裂開來認定。
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崗位”的界定,不應僅限于勞動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點,還應當包括滿足勞動者生理需要的工作場所內的附屬建筑范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法院會維持人社局作出的視同工傷判定結論。
處理結果
經勞動監察部門多次走訪,約見雙方見面調解,普及《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對工作崗位這一概念的理解不應過于狹隘,除包括職工從事生產勞動的場所外,在工作場所內,為滿足職工的生理需要、進行工作前的準備活動、主要工作完成后的收尾活動場所均應包括在工作崗位范疇內。本案中,原告在上班時間內為勞動者提供早餐,其主要目的亦在于為勞動者更好、更方便地從事生產勞動提供福利保障。進食早餐亦是人的正常生理需要,其本身就是為參加生產勞動而做的必要的準備工作。為工作進行準備活動與工作之間除存在時間上的順延,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不應割裂開來認定。本案的處理,不僅符合國家設立工傷保險制度的立法原意,亦能更好地維護工傷受害音的合法權益。
對其公司進行了教育批評,同時要求公司補償張某家屬。
文:中國勞動保障新聞網/段超麗、蔡田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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