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例一:2013年6月9日原告周某在公司裝車皮時將發現腰部不適。2013年7月1日經A醫院檢查,CT報告單顯示L4-5間盤突出。2013年9月9日經B醫院診斷:1、腰痛,2、腰間盤突出癥。2014年11月14日C醫院診斷:腰間盤突出。2014年5月19日,周某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認定工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周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案例二:崔某系牧業公司員工,2016年12月28日上午9時左右,崔某在單位3號牛棚清掃通道時,被同事甲某駕駛的拖拉機擠壓致背部、腰部、胸部等多處受傷。隨后崔某報警,并經醫院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周某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認定工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裁判結果
案例一:法院認定:周某的診斷均無受傷記載,因此不能得出周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結論。另原告所提交的診斷結論不符合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規定的職業病范疇,故被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無不當。法院判決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事故傷害的。本案崔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上述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縣人社局對崔某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結論
在工作中因受到事故傷害患腰間盤突出的,應認定為工傷。屬于自身疾病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律師點評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那么在工作中發現患有頸、腰椎間盤突出能否被認定為是工傷呢?
由于《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衛疾控發(2013)48號,沒有將頸、腰間盤突出癥列入目錄中,因此不屬于職業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有關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那么,認定工傷的關鍵就在于患腰椎間盤突出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基于事故傷害(外因)導致的患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應認定為工傷。基于自身原因患病的(內因),則不應被認定為是工傷。
日常工作中,由于個體差異,員工患有頸、腰椎間盤突出癥的情況是很常見的。患病確實是在工作中日積月累形成的,但患病的根本原因系勞動者自身原因,與工作不存在必然關聯,因此法律未將頸、腰間盤突出癥納入到職業病的范圍內,并且如果非因工作中的事故原因造成的患病,也不被認定為工傷。
相關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案例一案號:(2015)虎行初字第12號
案例二案號:(2018)皖0121行初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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