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由此可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職工工傷死亡的“48小時”如何計算? 律師:以診斷時間為主!
死亡職工陳某是甲公司職工,2016年8月17日下午14點陳某上班后,領導發現其精神不振,眼圈發黑,安排其去看病。
陳某于當日14:06離開單位,15:05左右到A醫院化驗血常規,結果為白細胞異常,建議做骨髓穿刺。20:45陳某轉至B醫院進行了血常規、凝血試驗、尿液檢查。8月18日0時又轉至C醫院,診斷為“急性白血病類型待定,彌散性血管內溶血?腦出血?”00:35分書面告病危,06:19分自動出院,07:50分轉入D醫院,8月19日22:24分宣布臨床死亡,死亡原因“腦出血?白血病類型待定”。
2016年9月1日,甲公司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市人社局認為,陳某于2016年8月17日14:06分離開單位,15:05分左右到A醫院就診,至8月19日22:24分被宣告臨床死亡,已超過48小時,不應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故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提問:市人社局認定不為工傷的“48小時”是否合法?“48小時”從何時起算?
【律師解答】
本案陳某的情形,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理由如下:
一、關于突發疾病起算時間點的確定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除規定了認定工傷的情形,亦在第15條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該條例第15條第1款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這里“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由此可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二、本案中陳某的初次診斷時間應如何確定
診斷是指診視而判斷病情及其發展情況,包括“診”和“斷”兩個方面,診是指醫生為斷定病癥而察看病人身體的情況,斷是判斷、判定的意思。在工傷認定領域中的初次診斷也應遵循這種涵意。初次診斷時間應為醫療機構對突發疾病的職工進行察看身體,進行必要的檢查,并得出判斷病情及其發展情況的結論的時間,方為初次診斷時間。
本案中,陳某從突發疾病離開單位到死亡,輾轉四家醫療機構,其中在A醫院和B醫院僅進行了血常規、凝血試驗、尿液檢驗等檢查,并未對其病情作出判斷,尚沒有形成診斷。至8月18日0時轉至C醫院,診斷為“急性白血病類型待定,彌散性血管內溶血?腦出血?”此時,醫療機關方完成對陳某的初次診斷,應以此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三、本案陳某突發疾病至搶救無效死亡時間未超過48小時,應認定為視同工傷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中,陳某突發疾病,經醫療機構初次診斷的時間為2016年8月18日0時,至其2017年8月19日22:24分被宣布臨床死亡,并未超過48小時。故陳某屬于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依據上述《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當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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