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職工有急事,請假來不及,找個同事頂班,這種同事之間相互代班是現實中常有的事,而且一般情況下也不會告知相關的負責人。那么,如果頂班同事意外受傷,算工傷嗎?近期,趙某就因私自替同事頂班受傷的事兒,與公司打了一場官司。
趙某、黃某均系一家制造公司的員工,都負責鋼筋的切割,但趙某是上午班,黃某是下午班。2017年8月的一天中午,準備下班回家的趙某接到黃某電話,說他現在在外面辦事,一時半會有可能辦不完,讓趙某下午先幫他先頂一會兒班。因之前公司內常有這種頂班的事情發生,所以趙某就答應了黃某。誰知在這次頂班過程中,因插銷斷裂,切割機飛輪飛出,導致趙某右手拇指當場被切斷,不僅花費了3萬余元醫療費用,而且落下了九級傷殘。
傷愈出院后,經趙某申請,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其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制造公司不服,認為趙某受到的意外傷害是在他應當下班之后,不是因履行自己本身的工作職責所致,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雖屬未經請示而頂班,但其代班最終是為了制造公司的利益,且公司管理人員也未加制止,事故的發生也非趙某操作不當所致。綜上,制造公司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制造公司的訴訟請求。
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趙某是在“工作時間”內受傷。所謂“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工作的時間。盡管當時趙某已經下班,但公司仍在生產,黃某來的目的也正是為了接班,表明這一期間仍是“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工作的時間”。趙某是在“工作場所”內受傷。因為無論趙某為自己上班還是替黃某上班,都是在同一個環境、同一個日常工作的地方。趙某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從狹義上說,趙某的確是替班并非履行自己本身的工作職責。但基于《工傷保險條例》盡量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立法本意,此處應從廣義上進行解釋,即凡為本單位工作而受到傷害的,均應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故此,趙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本案中,趙某未經請示而私下替黃某頂班,雖然違反了制造公司的規章制度,但卻不屬于“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除外情形。同時,趙某善意替黃某上班,是為了公司的生產,為了公司的利益。且趙某受傷是由于插銷斷裂導致飛輪飛出,是意外事故,趙某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如果不是趙某替班,也許受傷的就是黃某。故此,趙某所受的事故傷害應為工傷,法院作出了駁回制造公司訴訟請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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