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河北籍農民工王某于2010年到四川省某煤業公司從事采煤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4000元。煤業公司沒有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
2013年10月14日,王某出礦井后在公司的機械房內用砂輪打磨工具,不幸被破損的砂輪砸傷右腦,被確診為特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2014年7月21日,王某經某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為塵肺病二期。
2014年10月22日,當地人社局作出兩個工傷認定決定書,分別認定王某在煤業公司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所患職業病為工傷。2014年12月19日,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兩份鑒定結論書,分別鑒定王某所受事故傷害為三級傷殘、部分護理依賴,所患職業病為四級傷殘。
王某依據《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的規定主動提出與煤業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選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但雙方就工傷待遇協商未果。于是王某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煤業公司按三級傷殘和四級傷殘分別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生活護理費等工傷待遇。
爭議焦點
王某能否分別享受兩個傷殘等級的工傷待遇?
法理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本案中,因為煤業公司沒有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應由煤業公司按照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案件處理過程中,對于王某能否分別享受兩個傷殘等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長期待遇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雖然《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對在同一用人單位多次發生工傷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長期待遇的計發辦法作出規定,但《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本意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如果職工多次發生不同工傷,那么每次工傷均應得到相應的救治和補償。本案中,王某在煤業公司兩次發生工傷,一次為事故傷害,鑒定為傷殘等級三級、部分護理依賴;一次為患職業病,傷殘等級為四級。兩次工傷類型不同,醫療救治的針對性和措施均不同。因此王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醫療補助金、生活護理費等,應按三級和四級傷殘等級分別計算,合并支付。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王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可以按照三級和四級傷殘分別計算,重復享受。但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生活護理費,只能按照王某最高傷殘級別——三級傷殘進行計發。
仲裁委員會采納了第二種意見。
理由如下: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對因工致殘職工給予的一次性工傷傷害補償。王某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兩次不同性質的工傷,可以享受兩份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傷殘津貼是指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或難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依一定工資比例按月享受的津貼,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工傷職工的工資補充形式,其實質是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的工資性收入。如果王某享受兩份傷殘津貼,則意味著他在同一用人單位領取兩份工資,這顯然對用人單位有失公平。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對因工致殘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的一次性醫療保障補償。王某享受兩份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就意味著他同時享受了兩份醫療保險待遇,同樣對用人單位不公。根據《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的規定,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符合《條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規定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該規定明確一個觀點,那就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多次發生工傷的,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工傷醫療補助金只能按最高傷殘級別計發,而不能分別計算,重復享受。
本案中,王某主動提出解除與煤業公司的勞動關系,自愿選擇一次性享受長期待遇,因此按照就高原則計發傷殘津貼、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生活護理費,當屬有據可依。
(作者單位:四川省廣元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經開區分院)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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