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實際上,這一規定是將發生工傷的情形由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延伸至上下班途中,立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障職工的工傷權益,對職工的一種傾斜性保護,給予職工以工傷保險待遇。
然而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就“上下班途中”進一步進行明確,在司法實踐中,職工比用人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提前一小時或者數小時從居住地出發,在途中所遭受的交通事故傷害,是否為“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因此產生不少爭議。
筆者對此認為,從文義解釋角度來看,“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途中。但鑒于現實復雜性,在具體個案處理當中,例如職工提前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應結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上下班途中”的空間、時間和目的三方面因素予以評判。
一、“上下班途中”的空間因素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空間,指的是職工從居住地到工作地之間所經過的合理路徑,包括兩地的最直接、最通達的路徑,也包括職工為了處理與其工作、回家以及日常生活有密切相關的事務(如到菜市場買菜、到學校接小孩)的路徑,或者因暴雨所致道路不能通行、交通異常堵塞等特殊情形而正當繞道所經過的路徑。
鑒于現實的復雜性,根據《規定》第六條所列舉的 “上下班途中”的具體情形,對“居住地”和“工作地”應作廣義理解,“居住地”通常是指單位提供的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實際居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等;“工作地”一般是指一處或者其中一處、固定或者不固定工作地,但還包括職工往返于多個與其工作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合理區域、本單位或者經單位同意參與其他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地等。
二、“上下班途中”的時間因素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指的是職工從居住地到達工作地或者工作地到達居住地的合理時間。評判“合理時間”時,需要綜合考慮工作地至居住地的距離、道路暢通情況、交通工具的種類和性能、氣候變化情況等因素。“合理時間”的“起止點”亦是關鍵因素,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起止點,也包括職工提前上班、推遲下班、加班加點的時間起止點。
三、“上下班途中”的目的因素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目的,指的是職工所經過路徑是以“上下班”為目或者為了處理“上下班”有密切相關的事務。如果職工在途中去其他地方辦理與其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合理的事務,那么這個路途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即使用人單位以職工提前上班系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為由提出異議,不能成為阻礙“上下班途中”合理目的的法定事由;相反,職工提前上班實質上也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亦在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目的的范疇之內。
綜上,職工提前從居住地出發,只要有證據證明確是為了趕到工作地上班完成工作任務而提前上班,那么在前往工作地的途中所遭受的交通事故傷害,應認定符合上述“上下班途中”的空間、時間和目的三個因素,進而就應當受到《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9170.html
上一篇:為趕時間,外賣小哥闖紅燈摔骨折,是否屬于工傷?
下一篇:司機因疲勞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為什么還能算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