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趙某某系甲公司的職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甲公司為趙某某投保了工傷保險。2010年11月22日,趙某某在車間工作時受傷。同年12月30日,趙某某之傷被當地人社局認定為工傷。2011年6月29日,趙某某被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為五級勞動能力障礙,后又被確認可以配置義眼。經申請勞動仲裁后,趙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與甲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要求甲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相關費用,并要求確認其可以安裝義眼(如一次性處理,趙某某主張安裝假眼費用為200萬元)。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某的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應適用舊《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并依法認定了趙某某所主張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等;對于趙某某主張安裝義眼所需200萬元的費用,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已考慮了工傷職工今后的假肢安裝因素,故用人單位無需另行支付一次性假肢費用,故不予支持。趙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趙某某配置義眼已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且趙某某已安裝了義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了相關的費用,法院無需對趙某某是否符合配置義眼的條件進行確認,遂維持原審判決。
【評析】
本案中,甲公司在趙某某受傷并進行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鑒定后,未能對趙某某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及時進行賠償,應負全部責任。其中,趙某某主張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鑒定費、醫療費等因甲公司已繳納了工傷保險,且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了工傷認定,故此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支付。但這不是本案的核心問題,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趙某某與甲公司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后,輔助器具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再支付,輔助器具的維護、更換費用由誰負擔?
對此,《工傷保險條例》及相應的實施辦法均沒有明文規定。如果讓勞動者自己承擔,是否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一般來說,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不過勞動者在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時有選擇的權利。本案中,趙某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時,要求解除與甲公司的勞動關系,其既然選擇了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就面臨今后工傷保險機構不再承擔該項費用的風險。具體來說:
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5-10級的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工傷保險條例》僅規定應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并未規定另行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假肢費用,即不包含終止勞動關系后傷殘輔助器具的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的內容。從立法本意來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已考慮了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傷殘輔助器具費用的承擔因素。結合本案案情,趙某某安裝義眼的費用已經由工傷保險機構予以承擔,因此,法院沒有必要再對其是否符合配置義眼的條件進行確認。故兩級法院對趙某某在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時又主張的終止勞動關系后的相關待遇,即要求甲公司一次性支付200萬元的輔助器具費用不予支持,符合事實和法律。
文:許飛/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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