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按期申請工傷認定,就得“自掏腰包”!
作者: 來源:開封社保局 發布時間:2019-06-23 07:42:00 瀏覽量:
基本案情
高某于2018年3月1日入職某公司從事鏟車駕駛工作。該公司為高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2018年4月10日,高某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傷,公司于當日將其送到醫院治療,但公司始終未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也未因特殊情況申請時限延長。2018年5月15日,高某向人社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后被認定為工傷,鑒定為9級傷殘、停工留薪期為4個月。
該公司在報銷申報工傷認定前支付的6000元工傷醫療費時,未能得到工傷保險基金報銷。于是,公司要求高某承擔其中的3000元,并從高某停工留薪期待遇中扣除。高某不能接受,于2018年9月10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該公司承擔6000元工傷醫療費用。
處理結果
仲裁委支持了高某的仲裁請求。
觀點述評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1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該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該條第1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本案中,該公司未在30天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也未申請延長時限,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包括工傷醫療費在內的工傷待遇有關費用由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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