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自行補繳所欠的醫療保險費后,有權向用人單位追回!
作者: 來源:清遠市中院 發布時間:2020-01-22 17:19:00 瀏覽量:
【案情摘要】
羅某于2002年7月至2013年10月9日在某環境衛生管理處工作,簽訂《廣東省職工勞動合同》多份,約定羅某的職責是街道保潔員,《勞動合同》的第六條第(一)項的內容為:“合同期內,甲方(即某環境衛生管理處)應依法為乙方(即羅某)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該處只為羅某辦理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的醫療保險,無為羅某辦理2002年7月至2012年9月的醫療保險手續。羅某為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于2013年10月29日一次性補交醫療保險費單位應承擔的17895.22元,后羅某將該環境衛生管理處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支付醫療保險費17890.22元。
【法院審判】
原告為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于2013年10月29日一次性補交醫療保險費單位應承擔的17895.22元,是代用人單位繳交,已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現要求追償17890.22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于法有據,故判決被告某環境衛生管理處支付醫療保險費17890.22元給原告羅某。
【法官說法】
羅某入職后,某環境衛生管理處有為其繳納醫保的法定義務,但該處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為羅某繳納醫保費用侵犯了羅某的社會保險權益,羅某為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先自行補繳所欠的醫療保險費,這是對自身權益進行救濟而采取的措施,此舉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依法需支出醫保費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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