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上班時突發疾病下班后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前言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視同工傷。其中,“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職工如在上班期間已經出現病癥,下班后不久病情加重,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
案情簡介
周某系第三人常州某沖壓公司職工,沖壓公司為其繳納工傷保險。某日,周某上夜班并且擔任值班長。上夜班期間,周某向與其一起上夜班的同事石某反映腰疼、身體不舒服,其他職工未發現其身體異常,但有職工證明周某死亡前幾天開始就已經出現腰疼、身體不舒服的現象。次日凌晨,周某下班回家。周某家人于次日凌晨撥打120電話,在送至醫院后,周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病因不明。
法官說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里的“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而疾病的發生、發展往往會有一個由輕到重的動態發展過程。由此可見,《工傷保險條例》從立法本意和目的來看,對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死亡原因等應作擴大解釋,以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本案中,周某于上夜班期間出現腰疼等身體不舒服的癥狀,其克服病痛堅持完成工作,回家后病情加重,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上述“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要件,應當依法認定為工傷。(來源: 江蘇高院 常州新北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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