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或者職工本人均可依據法律規定申請工傷鑒定并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但在治療工傷的過程中,難免有一部分醫療費并不在工傷保險基金的報銷范圍內。此時,用人單位往往主張該金額既然是“自費”,就不應由用人單位來負擔。那么,治療工傷所必需的自費醫療費到底該由誰來負擔呢?一起來看上海二中院審結的這起案件。
案情回顧
用人單位拒絕負擔因治療工傷而產生的自費醫療費
老謝在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多年來勤懇工作。2015年7月的一天,一位晚歸的業主問道:“老謝啊,幫我開一下大門吧?”,老謝應聲后趕忙拿鑰匙為業主開門,誰料一不小心摔倒了。后經鑒定,老謝之傷被認定為工傷。其后多年,老謝奔走于各大醫院治療工傷,但在治療工傷的過程中,產生了一些自費費用,這些費用工傷保險基金并不向老謝理賠。而老謝所在的物業公司認為這些費用也不應該由公司承擔,應該由老謝自己承擔。老謝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自費醫療費,沒有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國家對工傷醫療費統籌報銷范圍已做具體規定,老謝主張超出統籌報銷范圍的自費醫療費由某公司承擔,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判決駁回老謝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后,老謝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治療工傷所必需的自費醫療費,由用人單位負擔!
二審法院審理期間,應老謝要求赴上海某醫院調查,查明老謝在該醫院中治療期間產生的醫療用品費用及藥品費用均為最低標準,且均為手術治療工傷必需,除此之外并無其他更為經濟且有效的手術方案。
二審法院認為,已經查明老謝在治療工傷過程中所產生的部分自費醫療費系其治療工傷所必需,且相比其它治療方案費用更低,除此之外并無更為經濟有效的手段能夠幫助老謝治愈工傷。
況且,醫院為老謝制定此種治療方案時,某公司也沒有持否定意見。
遂判決老謝治療工傷期間所產生的治療工傷所必需的自費醫療費由某公司負擔。
法官評析
一、自費醫療費的產生
《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勞動者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以下簡稱“目錄和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但勞動者工傷期間發生治療費用不符合目錄和標準的情況時常發生,現有法律法規并未明確規定該費用由誰承擔。
二、自費并不等同于“自掏腰包”
在工傷保險中,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則非自費部分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統籌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則該部分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而在勞動者在治療工傷的過程中產生的自費醫療費中的“自”,并不代表該費用全部都由勞動者本人承擔。
三、用人單位應承擔治療工傷所必需的自費醫療費
勞動者治療工傷時往往難以實現在治療之前征詢用人單位是否同意采用不符合目錄和標準的治療方案,而如要求醫療機構必須依目錄和標準制定治療方案或等待用人單位對所采取的治療方案表示同意,可能不利于 工傷的治愈。
此外,若一概將治療工傷期間產生的所有自費醫療費全部劃歸用人單位承擔,又可能會造成勞動者在治療工傷時刻意要求享受完全不必要的待遇或借機治療其他傷病的情況,從而加重用人單位的負擔。
因此,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自費醫療費應產生于勞動者治療工傷所必需的診療、住院、用藥行為。
本案中,老謝在某醫院治療工傷時所產生的自費醫療費系其治療工傷所必需,且該治療方案價格低廉、效果明顯。
因此,二審法院改判該筆自費醫療費由公司承擔。
法官說法
勞動者在提供勞動的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工傷事故,此時用人單位應當積極為勞動者創造良好的治療條件,以確保勞動者盡早康復,重返工作崗位,繼續為用人單位創造效益并實現自身價值,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也得以構建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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