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與某網絡商務公司、某招標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競聘中高管任期屆滿未能再聘的,應按原約定崗位待遇執行
基本案情
某網絡商務公司、某招標公司為股東相同的關聯企業。2011年4月,周某某與某網絡商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崗位為市場營銷,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該份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日,周某某與某招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為管理崗位,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月工資基數標準1500元。在上述兩份合同期間,周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參加網絡商務公司中高層管理職位競聘,競得該公司產品開發部副經理職位,月工資基數標準8800元,聘期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在該聘期屆滿之際,周某某再次參加網絡商務公司中高層管理職位競聘,未能競得職位。2016年8月8日,網絡商務公司決定免去周某某產品開發部副經理職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產品經理,月工資基數標準4150元。周某某認為網絡商務公司、招標公司擅自調崗降薪,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于2016年8月12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由兩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后案經法院一審、二審和再審。
裁判結果
再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參加中高層管理崗位競聘被聘任,雙方在聘期內按照所聘任的新崗位確定權利義務,應視為勞動者通過競聘程序與用人單位就合同約定的崗位及待遇進行了附終止期限的變更。勞動者在聘期屆滿后或不再參加競聘或再次參加競聘落聘的,為崗位及待遇變更終止期限屆滿,相應崗位及待遇變更的約定終止,雙方應恢復履行勞動合同原約定的崗位及待遇,對此用人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及待遇,只要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就不應認定存在擅自調崗降薪的情形。本案網絡商務公司在周某某再次參加中高層管理崗位競聘落聘情況下,終止其產品開發部副經理職位,調整崗位為產品經理并按相關工資標準發放,未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承擔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條件,周某某以網絡商務公司、招標公司擅自調崗降薪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為由,請求兩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該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典型意義
為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不少企業對中高層管理崗位采用競聘上崗和任期制的選拔制度,這是企業管理制度改革催生的產物,對于摒棄論資排輩的傳統管理體制,強化能上能下、優勝劣汰的市場化觀念和競爭意識,激發調動企業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企業管理崗位人才優化,具有積極作用。競聘,重在“競”字,所有參與競聘者無論職位高低、資歷深淺,都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在競聘制度下,對于未任職者,意味著機會,而對于包括本案周某某在內的在位者,則會因任期屆滿或再次參加競聘落聘而失去職位,工資福利待遇要回到“原點”,易造成心理落差引發勞動爭議。建議勞動關系雙方特別是用人單位要不斷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研究宣傳教育,健全管理制度,加大人文關懷,營造公平有序競爭環境,推動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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