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公司為員工投保雇主責任險后,員工在工作中突發心臟病死亡,保險公司卻以“非工傷”為由拒賠。近日,石首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工傷認定的保險糾紛案。
尹某系原告公司員工,受公司委派至某銀行上班。2019年底,尹某在工作時間心臟病發,呼吸心跳驟停被緊急送醫,并于搶救5天后死亡。因原告公司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公司認為補償給死者家屬的所有款項及其他開支均應由保險公司承擔,遂將保險公司起訴至石首法院。
案件審理中,保險公司辨稱,因尹某死亡原因系自身原發性疾病而非職業病且并非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不在其與原告公司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內,故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此次事故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根據雙方合同約定,雇主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為因從事被保險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與工作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可認定為工傷的。該案中,原告公司雇員尹某系因自身心臟疾病(心臟疾患史20余年)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搶救5天后死亡,不屬于患與工作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也不符合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情形,故原告公司主張的理賠并不屬于雙方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令駁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該案中,尹某的死亡不屬于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那么究竟哪些情形屬于工傷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在這里,也要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務必要做好勞動保障,盡可能減免工傷事故的發生;作為勞動者也要注意自己的身體,定期體檢,保護好“革命的本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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