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傷認定中,對于在上下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因時間、地點等具體條件不同,其工傷認定結果各異,問題的關鍵是要把握法律規定的實質,本案分析可供參考。
案情回放
吳某是某日用化工廠職工,單位屬于三班倒工作制,因吳某離家相對較近,所以未申請倒班宿舍,一般下班后騎兩輪摩托車直接回家。2016年一日,吳某于當夜12時下夜班,因下雨,沒有直接回家,在工友的宿舍借住,次日早8:00騎車回家,途中與一輛小轎車相撞,造成吳某受重傷。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吳某與轎車駕駛人員負同等責任。事后吳某家屬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做出吳某屬于工傷的認定決定。用人單位不認同屬于工傷,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提出行政復議,要求撤銷工傷認定結論。當地人民政府法制辦做出維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決定。
爭議焦點
本案問題焦點是下班沒有及時回家,在較長時間后回家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的問題。用人單位方認為下班后8個小時回家途中發生車禍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上下班途中”既是一個區域的限制、又是一個時間限制,將距下班后8個小時后的行為認定為“上下班途中”,有悖《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而不應認定為工傷。吳某方認為,因雨天道路濕滑、夜黑行車不便的客觀原因,借住工友宿舍,等雨停天亮再回家應屬于“上下班途中”。社會保險機構認為,關于上下班的理解,應當把握合理的時間和合理路線,本案情形屬于“合理”的范疇,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
案例評析
對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理解與適用問題,要領會法律條文的實質。在不同地域、不同時間、不同路況、不同管理等不同條件下,導致的結果也就不同。面對紛繁復雜的情形,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人社廳函〔2011〕339號)規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了倒班休息用的宿舍,就是考慮到了三班倒工作制的特殊性,員工深夜下班回家出行不方便不安全,準許或者說支持員工休息后再下班回家,因此職工休息后再回家的時間,應視為用人單位默認的下班合理時間。
吳某下班8小時后才回家,正是因為下班時為深夜12點,外面又下雨,雨天道路濕滑、夜黑行車不便的客觀原因,在單位提供的宿舍里休息,直到早上8點回家,應屬于下班的合理時間。吳某出事的地點是在下班回家的必經之路上,目的是從單位回家,應屬于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往返于用人單位和家里的下班途中。
處理這類案件,不能無原則擴大“上下班途中”的外延和內涵,但也不能機械教條地把“上下班途中”理解為一個固定時間、固定的地域。吳某沒能按通常認為的下班時間回家,但其具體情況仍屬于“合理的上下班”。
作者:王黎/浙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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