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是重慶開州區一家超市的售貨員,租住在開州區云楓街道平橋社區。超市對員工實行白、晚班兩班制管理,白班時間為7:30-14:30,晚班時間為14:30-21:30,每班7個小時。上班期間,超市沒有為員工提供伙食,但提供每位員工40分鐘的輪流吃飯時間。
2018年8月30日,鄧某在超市上白班。當日中午,鄧某回家吃飯后,返崗途中遭遇車禍,警方認定其無過錯。鄧某認為自己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應被認定為工傷。而超市方認為,鄧某并不是在正常上下班途中,也非因工作原因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目前,經當地人社部門仲裁認定和法院審理判決,鄧某因吃午飯返崗途中遇車禍,被認定為工傷。
【案情回顧】
2018年8月30日中午,鄧某回家吃飯后,駕駛電動車從家中出發,到超市上班,途經開州區桔鄉路與盛山街交叉路口時,與李某駕駛的一輛輕型貨車發生碰撞,鄧某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
經診斷,鄧某有骨折,還有多處軟組織擦挫傷。開州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云楓勤務大隊認定,鄧某對該次交通事故無責任。
去年1月初,開州區人社局受理了鄧某的工傷認定申請,認定鄧某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超市方不服,將當地人社局告上了開州區人民法院,并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其認定工傷的決定。
【庭審過程】
今年6月,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庭審期間,超市方提出,鄧某發生傷害事故時間是中午12時30分,不是在正常上下班途中,且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開州區法院一審認為,鄧某作為超市職工,每班連續工作時間長達7個小時。期間,超市只提供吃飯時間,不提供伙食,鄧某為解決正常生理所需的事項應予支持,而中午就餐問題屬于正常生理需要和身體健康需要,并非私自外出。
鄧某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2018年8月30日中午12時30分,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在開州區桔鄉路與盛山街交叉路口,在鄧某家與超市之間,鄧某發生交通事故后還專門打電話讓同事為其頂班,足以說明鄧某從住處到超市的目的是為上班,不是為其他私事。
超市方雖提出開州區云楓街道平橋社區不是鄧某住所,但未提供證據佐證,故鄧某從開州區云楓街道平橋社區到超市的路上應認定為合理上下班路線。
【審判結果】
法院認為,鄧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故開州人社局認定其受傷性質為工傷并無不當。綜上,開州區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超市的訴訟請求。
近日,開州區法院一審判決當地某超市不服開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糾紛案敗訴。超市不服,提出上訴。截至發稿時,超市方已自動撤訴。
【法官說法】
該案爭議的焦點有二:一是車禍時間在吃午飯的時間點,不在正常上下班途中算不算工傷?二是外出原因和行走路線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工傷認定最關鍵的兩個要點就是“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從現有的證據看,鄧某住處離工作地點不遠,騎車僅需3分鐘左右,在超市不提供工作餐的情況下,員工為了節約生活開支而回家吃飯亦屬合情合理。從行走路線來看,鄧某也僅是從住處到單位。因此,用人單位在員工上班期間未提供伙食的前提下,員工在正常吃飯時間按慣例回家吃飯后,往返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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