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公司以農民工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期限為由起訴撤銷工傷認定,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連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做工,未與建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拆除舊電線時墜落地面受傷,后送入醫院接受治療,經醫院診斷為頭部受傷。因連某與建筑工程公司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存在爭議,連某與建筑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先后經勞動仲裁、一審、重審,二審最終確定。連某于2018年3月3日向利川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利川市人社局于2018年3月14日受理該申請, 2018年4月9日作出工傷認定時限中止,2019年8月17日恢復對連某的認定程序,并于2019年9月12日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連某受到的意外傷害為工傷。建筑公司不服該工傷認定,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工傷認定。
審理認為
連某與某建筑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經生效法律文書予以確認,連某屬建筑公司職工,在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上拆除舊電線時墜落地面受傷,利川市人社局據此認定連某意外受傷構成工傷,并無不當。建筑公司稱工傷認定超過認定期限的問題。法院認為,申請工傷認定的前提在于勞動關系成立,連某與建筑公司勞動關系經仲裁和多次訴訟后才予以認定成立,認定工傷程序因仲裁和訴訟中止,勞動關系確定后才予以恢復認定。連某于2018年3月3日申請工傷認定,并未超過申請期限。利川市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依法應予以維持,應駁回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觀點
連某作為農民工,在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做事,雖未簽訂用工合同,但雙方的事實勞動關系已經生效法律文書予以確定,連某屬于建筑公司職工。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在于勞動關系的成立,連某與建筑公司勞動關系經仲裁和多次訴訟后才予以認定成立,認定工傷程序因仲裁和訴訟中止,勞動關系確定后才予以恢復認定。連某于2018年3月3日申請工傷認定,并未超過申請期限。對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來源:利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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