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車間被廠車撞傷,交通和工傷是否可以雙倍賠償?處理程序上是先處理交通事故還是先處理工傷事故?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5日上午,陳某駕駛粵AA5Q××輕型貨車與獅山鎮某廠內與工廠員工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陳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事后李某被送往佛山市中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
傷情穩定后,經司法鑒定所鑒定為:評為一處一級傷殘,一處九級,一處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內固定拆除需15000元,另其因截癱及小便失禁,每月使用一次性材料費約500元,一年需要6000元左右,其護理依賴為完全護理依賴。
隨后,羅某將佛山市某押運有限公司,劉某和肇事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
粵AA5Q××輕型貨車在平安保險購有交強險和30萬的商業第三者險,司機陳某為公司員工,事故發生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受傷者李某為佛山居民,是公司員工,事故發生時為工作時間,每月工資3300元,父母親分別為62歲、59歲,兒子2歲;受傷后公司為李某墊付了醫療費20多萬元。
李某在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后李某按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起訴,要求公司和平安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
1、醫療費(公司已支付)
2、后續治療費:15000元
住院伙食費:7100元
營養費:3000元
5、護理費:7200元
6、誤工費:20790元
7、交通費:1300元
8、殘疾賠償金(含被撫養人生活費):1157974.6元
9、鑒定費:3500元
10、出院后護理費:489770元
11、精神撫慰金:50000元
12、一次性材料費:6000元
合計:1585112.4元
保險公司平安保險賠償420000元,公司賠償1165112.4元;本案處理后,原告李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不得再以工傷為由主張獲得重復賠償。
【律師解析】
被自己公司車撞傷,交通和工傷是不可以雙倍賠償的,只能選擇一種起訴,李某選擇交通事故起訴,是不能再以工傷案由起訴,判決書也明確寫明。如果是用人單位以外的車輛撞傷,則可以獲得雙倍的賠償,傷者可以選擇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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