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辦公室發布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現就其中一則案例的分析整理于此,供大家參考。
案例二:涉及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誘發疾病的認定
【案情簡介】
胡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右大腿外傷。當日,胡某因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就醫診治。經司法鑒定,胡某原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臟病,本次交通事故誘發冠心病急性發作,存在間接因果關系,關聯度為15%。
區人社局據此作出決定,認定胡某因交通事故致使右大腿外傷屬于工傷,但未將冠心病認定為工傷。胡某不服,認為區人社局對此事故誘發冠心病未認定為工傷明顯不當,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被訴工傷認定決定。
【審判分析】
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相對復雜,需要充分考量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條件。關于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通勤事故的審查:
將通勤事故納入工傷保險范圍,是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必然結果,但該通勤事故僅限于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范圍內往返于單位和住處的過程。
對于上下班時間,除考慮距離因素外,還應結合路況條件、交通工具、季節氣候、偶然事件等作出客觀合理的判斷。
對于上下班路線,上下班的合理途徑并非必經或者唯一的路線,職工居住地和工作場所之間的路線并不限于最短的路線,也不應由用人單位進行指定。在涉及是否繞行的問題上,可以綜合考慮繞行的必要性和距離長短,并結合交通擁堵、車輛故障等因素作出判斷。
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上下班途中”:一是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等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是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工傷認定的過程中,需要從法律內在邏輯出發正確理解通勤事故的范圍,在涉及誘發原有疾病等情況下,不宜過寬或者過窄適用。
如案例二中,胡某在上班途中發生己方無責的交通事故,由此導致的外傷應認定為工傷。然而,胡某在交通事故后誘發的冠心病急性發作,并非由交通事故直接導致,經鑒定與交通事故之間并不存在較大關聯。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直接產生的傷害應認定為工傷,間接誘發的疾病則不屬于工傷認定的疾病范疇。
區人社局將胡某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右大腿外傷認定為工傷,而未將胡某在交通事故后誘發的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認定為工傷,并無不當。因此,法院判決駁回胡某提出的撤銷工傷認定決定的請求。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9939.html
上一篇:共享用工中,勞動者發生工傷誰擔責?
下一篇:在公司車間被廠車撞傷,交通和工傷是否可以雙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