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物流公司的一名員工在工作中先后三次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傷害,分別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十級傷殘和不構成傷殘等級。該員工想知道,他是否可以享受兩份十級傷殘對應的工傷待遇?
分析
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會將多次發生工傷與工傷復發的概念混淆。工傷再次或多次發生與工傷復發不同。工傷復發是工傷職工原來的傷情再次產生,而工傷多次發生是員工又發生了新的傷情。員工多次發生工傷的,應當在每次發生工傷后規定的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以確定員工的傷情是否屬于工傷并評定傷殘等級。
本案中,該工傷員工受傷三次,那么是不是意味著工傷員工可以多次享受相關傷殘待遇呢?對此,法律法規有相關規定,員工多次發生工傷的,應當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并按照其在同一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來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換言之,本案中該工傷員工兩次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則可以在每次工傷鑒定后享受對應的工傷待遇。但是在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時,只能按照十級傷殘對應的標準享受待遇,并不能重復享受或者升級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工傷員工第三次發生的工傷并不構成傷殘等級,因此無法享受評殘后的工傷待遇,但是這不妨礙員工可以向相關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的要求。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五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十、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符合《條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規定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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