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放棄治療后死亡,是否算工傷?
作者:凌媚媚 來源:玉州區法院 發布時間:2020-12-20 16:13:00 瀏覽量:
近日,玉州區法院審結一起行政糾紛案。李某在上班途中因病跌倒,經救治無效,后返家中當晚死亡。因玉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認定工傷決定,李某家屬不服而引發糾紛,經審理,法院依法作出撤銷該決定的判決。
李某系玉林某報社發行中心的發行員。2015年11月13日上午10時許,李某自駕摩托車從某日報社前往北流開展發行工作。11時許,前往辦公地點途中,李某因病跌倒被送到北流市某醫院搶救,后經家屬要求,于14時許轉診到玉林市某醫院救治。根據病歷記錄顯示,入院時李某就存在明顯呼吸暫停、深度昏迷現象,玉林市某醫院進行了初步搶救,在緊急進行急診手術前準備期間,李某突然出現呼吸停止,醫院出具《病危通知書》給其家屬,家屬簽字要求出院,李某被運返家后于當晚死亡。
2015年11月26日,李某家屬向玉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書。玉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李某家屬主動放棄治療,沒有對其進行積極搶救,并主動要求出院,導致李某出院回家后死亡,因此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不認定工傷決定。李某家屬因不服該決定,遂向玉林市玉州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從原告李某家屬將李某自北流某醫院轉至玉林市某醫院進行救治,可以看出家屬并沒有放棄治療的主觀意愿,只是因為李某病情十分危重,已經出現呼吸停止、深度昏迷,即使是做手術也很難挽救。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撤銷被告玉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認定工傷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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