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意見的通知
青政辦[2012]190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二〇一二年七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現就調整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標準提出如下意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2010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以及按月領取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已辦理退休手續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按月領取養老金和按月領取退休金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的調整。
二、調整時間
調整工傷保險待遇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至六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扣除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部分后,實際領取額低于統籌地區2010年最低工資標準的,在調整到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60元。
(二)生活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其生活護理費根據不同等級分別按統籌地區2010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40%和50%計發,即部分護理依賴的調整到每人每月839元,大部分護理依賴的調整到每人每月1118元,完全護理依賴的調整到每人每月1398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增加后每月實際領取金額低于550元的,調整到550元。
以上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后,新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工傷人員其核定的上述三項待遇低于現行最低水平的,按現行最低水平執行。
四、調整費用來源
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調整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調整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工作要求
工傷保險待遇的調整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直接關系到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嚴格執行政策,確保調整增加的工傷待遇及時、足額發放到工傷人員和供養親屬手中,在工傷保險待遇調整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用人單位應嚴格遵守工傷保險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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