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青人社廳發〔2021〕57號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規定,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20年12月31日(含)前,一至六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和按月領取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已辦理退休手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并領取養老金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
1.傷殘津貼。一至六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每人每月增加233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6元。調整后實際領取低于每人每月1148元的,調整到每人每月1148元。
三、費用來源
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調整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調整時間
調整的工傷保險有關待遇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是直接關系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是發揮工傷保險制度的保障作用,是促進社會和諧、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各級人社、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通知》執行,確保調整的工傷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到位。各地區在工傷保險待遇調整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 海 省 財 政 廳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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