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青人社廳發〔2022〕105號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相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規定,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21年12月31日(含)前,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按月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住院伙食補助費。
已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手續,并領取退休金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至六級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40元。
(二)生活護理費。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調整到210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調整到2809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調整到3512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調整后實際領取金額低于每人每月1264元的,調整到每人每月1264元。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在省內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由15元調整到25元。
三、費用來源
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調整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執行時間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住院伙食補助費調整標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是直接關系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是促進社會和諧、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各級人社、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通知》執行,確保調整的工傷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到位。各地區在工傷保險待遇調整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 海 省 財 政 廳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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