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因丈夫韋某騎一輛汽油機助力自行車上班,途中與一輛電動自行車相撞,重傷后不治身亡,妻子王某到勞保局為丈夫申請工傷,但勞保局認為雙方駕駛的均為非機動車,不屬于認定工傷的范疇。王某不服,訴至懷柔法院要求撤銷勞保局作出的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最終,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2009年8月18日報道:
王女士的父親在庭審后情緒激動,他手里拿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倒地的是死者駕駛的汽油機助力自行車。
昨日在懷柔法院的法庭上,當再一次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人員口中聽到丈夫死亡卻非工傷的理由時,王女士哭紅了雙眼。去年10月,她的丈夫韋某騎著一輛汽油機助力自行車上班途中,被一輛逆向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撞倒,搶救無效死亡,隨后王女士申請工傷認定卻得到了“非工傷”的結論,原因是汽油機助力自行車“不屬于機動車范圍”。昨日,作為原告的王女士一方與被告懷柔區勞保局一方,就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是否算作機動車展開激烈辯論。
“他走時頭骨都沒再裝上”
近一年來,每當提起丈夫韋某去世的事實,王女士恍如隔世。去年10月7日下午1點,韋某如往常一樣推著那輛汽油機助力自行車出門上班。1個多小時后,王女士接到醫院打來的電話,“你的丈夫遭遇車禍”,這個消息對于她來說猶如晴天霹靂。當她匆匆趕到醫院病房時,看到丈夫已經沒有任何反應,后腦部分已被血浸紅。醫生告訴他,韋某顱腦遭受嚴重損傷。
韋某在醫院搶救了整整10天,始終未蘇醒,“醫院給他做了頭部手術,后腦蓋都摘了下去。”10月17日,韋某被宣告醫治無效死亡,“他走時,頭骨都沒再裝上,頭部看上去像是個皮囊。”丈夫去世時的慘狀讓她不忍再多看一眼。然而,對于那天下午丈夫上班途中究竟發生了什么,她說自己至今都不太清楚。“我只知道一個騎電動自行車的人逆行與我丈夫相撞,那個人告訴我,我丈夫頭部先著地。”說到這里時,王女士再也抑制不住奪眶的淚水。
今年3月,王女士向懷柔區勞保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了相關材料。然而就在當月,勞保局作出非工傷認定結論。王女士回憶,當她拿到這個結論時“瞠目結舌”。
“女婿是全家唯一經濟來源”
原告席上,王女士多數時間低頭沉默,不時抹著眼淚,他的身旁還坐著自己年邁的父親。王老漢講,女婿平日性格溫和,辦事穩妥,上下班從來不會急速駕駛,更不會喝酒。“他死后,我這個沒文化的老頭特意買了本《工傷保險條例》,沒日沒夜研究了快一年。”說罷,他老淚縱橫,“我女兒太不容易了,她沒有收入,女婿是我們全家唯一的經濟來源。”
昨日,韋某生前的工作單位——中鐵十六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也作為第三人出現在法庭上。他表示,如果認定韋某為非工傷,該公司也會給其家屬一定的經濟補償,“但金額上要與工傷賠償有一定差距。”
昨日下午4點30分,法院宣布休庭,此案將擇日宣判。
爭議焦點
被告:受自行車傷害不屬工傷
被告勞保局代理人稱,己方認定韋某受傷害非工傷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此種情形應視為工傷。然而,在事發后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和《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當中,韋某所駕駛的交通工具都是汽油機助力自行車。在《汽油機助力自行車》國家標準當中對此類交通工具的定義是,“裝有汽油機、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腳踏、機動兩種功能的特種自行車”。被告方認為,這就說明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本質上還是“自行車”,不屬于機動車,故韋某并非“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
原告:汽油機助力車應視為機動車
而原告代理律師則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所以,除了法條中提及的兩種車外,其余有動力裝置驅動的車輛都應該視為機動車。”對此觀點,被告辯稱,如果對韋某駕駛的車輛屬非機動車的鑒定有異議,那原告則告錯了對象,“鑒定結論都是交警部門負責,這也不在我們的權限之內。”
原告方還提出,即便最終認定韋某駕駛的是非機動車,“《工傷保險條例》中也沒有明確規定,上下班途中除機動車以外造成的傷害視為非工傷。”
2009年9月28日報道:
經過:
去年10月的一天,騎汽油機助力自行車的韋某上班卻遭橫禍,與一輛電動自行車相撞后,韋某重傷身亡。韋某的妻子王某向懷柔區勞保局申請工傷認定,然而,勞保局作出非工傷認定結論。理由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此種情形應視為工傷。但在《汽油機助力自行車》國家標準當中對汽油機助力自行車的定義是,“裝有汽油機、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腳踏、機動兩種功能的特種自行車”。所以勞保局一方認為,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本質上還是“自行車“,不屬于機動車,故韋某并非“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王某不服,隨即提起訴訟,本報曾于7月23日刊登《騎助力車上班被撞不算工傷》一文對此事進行報道。
觀點:
而懷柔法院經審理認為,韋某駕駛的汽油機助力自行車,其儀表盤中注明最高時速為50km/h,遠遠大于非機動車20km/h的最高時速。但被告認為,韋某駕駛的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應屬自行車,與電動自行車均系非機動車。但被告未提供韋某駕駛的車系非機動車的證據。懷柔法院依法撤銷了懷柔區勞動局作出的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記者 劉奕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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