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上揣著C1型機動車駕照,卻在下班時開著摩托車,結果出了車禍受了傷。傷者認為自己應該是工傷,可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卻認定為不屬工傷。傷者由此提起行政訴訟,稱自己有駕照,不是無證,應該是工傷。昨日記者獲悉,日前,成都市中院終審認定王華的行為屬于“無證駕駛”,是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不屬于工傷。
持汽車駕照開摩托車受傷認定不屬工傷
王華是成都一家食品公司的職工。2008年10月22日晚上8點過,王華駕駛兩輪摩托車下班回家,行至邛崍一路段時,與經過人行橫道的行人相撞,王華受傷。當地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華與事故相對人承擔此次事故同等責任。
此后,王華所在的公司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王華發生交通事故,是無證駕駛摩托車所致,認定王華所受傷害不是工傷。
“我有駕照,是C1型的機動車駕駛證駕照,不是無證駕駛。”非工傷認定作出后,王華不服,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經成都市人民政府復議后,這一決定被維持。王華仍不服氣,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市中院:
屬“無證駕駛”,不算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王華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摩托車認定為“無證駕駛”,定性準確。2004年1月,國務院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施行時,“無證駕駛”是屬于治安管理范圍的違法行為,且“無證駕駛”屬嚴重違法行為。因此造成交通事故致傷,不能認定為工傷。所以,法院一審認為王華提出他所受傷應認定為工傷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一審判決,維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非工傷認定。
一審宣判后,王華不服,上訴至成都市中院,請求法院撤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決定和原審判決。
有機動車駕照,而駕駛摩托車,是否屬于無證駕駛?是否違反治安管理?對于此案最具焦點的問題,成都市中院審理后認為,王華持C1型機動車駕照,與準駕摩托車駕照是兩類不同的機動車駕照,是不能相互替代使用的,因此王華駕駛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應認定為“無證駕駛”,他的行為妨害了公共安全及交通管理秩序,是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所以,王華在上班途中所受到的事故傷害,應屬《工傷保險條例》中不予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最終,法院駁回了王華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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