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人受傷也算工傷
作者:Admin 來源:網絡收集 發(fā)布時間:2011-09-05 21:37:00 瀏覽量:
分包人受傷也算工傷
事件:因工資問題被班下工人擊傷
2006年9月28日,曹友為其子曹民(某建筑公司員工)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06年中期,張品承包該建筑公司某花園二期的一部分木工活。2006年8月14日,張品將其中一套木工活包給了曹民。2006年8月30日,曹民班下的工人向曹民討要工資,因未到發(fā)工資的時間,被曹民拒絕。其班下的工人趙某操鐵棒擊中曹民,導致其右側腦室左移,經公安局法醫(yī)鑒定為重傷,診斷結論為重型顱腦損傷。曹友因此要求社保部門認定曹民所受傷害屬工傷。
但該建筑公司則認為,其與曹民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因為其已將承建的工程分包給了張品,而張品又將其中一項木工項目分包給了曹民,因此曹民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社保部門調查后認為,該公司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建筑工程質資的自然人,而自然人顯然不具備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因此,盡管曹民是從張品手里承包木工項目,但是,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該公司應當承擔曹民的工傷保險責任,因為與曹民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正是該建筑公司。
點評: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且因工作受傷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曹民與該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同時曹民作為管班人員,其負責管理班下人員的日常工作以及工資發(fā)放等事宜。其在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場所內,與員工就工資問題進行協商屬于其工作職責之內的事宜。在協商未成的情形之下,其被班下人員打傷,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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