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雖被吊銷營業執照 職工仍被認定為工傷
2008年11月8日上午,漢中市農民工馬壽海急匆匆的來到西安市總工會反映:他于2007年9月應聘到咸陽盛展建筑技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干活,并與該分公司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2008年1月的一天,他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后經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被認定為工傷。然而當他拿著工傷認定書去找分公司負責人吳兆德要求支付工傷待遇時,卻被告知: “我這是分公司,根本就沒有財產, 《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也是零資產,你應該去找咸陽盛展建筑技術有限公司索賠”。小馬去咸陽找盛展公司卻怎么也找不到,后來經從工商局查檔才知道,盛展公司早在2007年10月份就被工商局吊銷了營業執照。無奈,他只得走上了上訪之路,請求“娘家人”幫助其討回工傷待遇。
西安市總幾位信訪接待人員耐心地聽完馬壽海的訴說,并認真查看了他提供的 《勞動合同書》、咸陽工商行政部門作出的關于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 《決定書》、西安市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認定工傷的 《決定書》以及他2008年10月份從西安某工商分局復印的分公司的營業執照等材料后,認為盛展公司早在2007年10月份就被咸陽工商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但截至2008年10月份,其分公司的營業執照仍可以在登記機關查詢并調檔。根據 《公司法》及其解釋的相關規定,證明盛展公司還沒有注銷登記,其法人資格依然存在。而在此近一年的時間內,分公司負責人吳兆德仍以原公司名義非法從事經營、用工活動,馬壽海的傷害事故也是在此期間發生的。西安某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決定書上以該分公司為用人單位認定馬壽海為工傷,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其責任應由盛展公司承擔,因為盛展公司早已被吊銷營業執照,馬壽海無法找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這樣才致使馬壽海索賠無門。
經過對案情的進一步了解,接待人員認為,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律的規定,馬壽海自2007年9月份與盛展公司建立勞動關系,2007年10月份,盛展公司被工商行政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所以,自2007年10月份,馬壽海與盛展公司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勞動關系也同時終止。
而實際上此后,分公司負責人吳兆德仍以原公司的名義非法從事經營、用工活動,屬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經營、用工行為。2008年1月份,馬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傷害,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3條的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 《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 “……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另外,根據 《公司法》及其《解釋》的相關規定,2008年10月份,盛展公司還沒有注銷登記,其法人資格依然存在,馬在其分公司發生的事故傷害應當由盛展公司負責賠償,所以,應由盛展公司對馬的傷害承擔一次性賠償責任。
弄清了情況和相關法規,工會同志成竹在胸前去多次協商。該分公司負責人吳兆德卻堅持認為,盛展公司已經支付了馬壽海的部分醫藥費,無須再承擔其他責任了。這樣,致使雙方無法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于是根據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九條 “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規定,為幫馬壽海討回合法權益,2008年10月10日,在市總信訪室的幫助下,馬壽海將盛展公司及其分公司做為共同被申請人依法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
經西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多次審理,2008年年底,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和解協議,由吳兆德代表盛展公司在春節到來前一次性支付了馬壽海六萬余元,同時終止了雙方的雇傭關系。至此,在西安市總的全力支持和幫助下,馬壽海的賠償請求最終得到了兌現,本案也因此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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