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出差期間失蹤,法院判決為“工傷”
作者:Admin 來源:網絡收集 發布時間:2011-09-06 10:47:00 瀏覽量:
“因工外出期間下落不明,且已被人民法院判決宣告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郭軍是濟源市一家公司的業務員,1999年7月,他和公司經理一同前往湖北省宜城縣為公司聯系業務。自當年7月30日之后,他下落不明。2004年6月1日,郭軍的父親向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宣告郭軍死亡。2006年3月1日,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宣告郭軍死亡。
2006年4月4日,郭軍的父親向濟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理由是“兒子是在給公司聯系業務的途中失蹤的”。
濟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同年4月26日,向郭軍所在的公司下達“工傷認定協助調查通知書”,限該公司在10日內提交有關材料并陳述有關情況,逾期,將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該公司在限定時間里,未提出異議。
2006年5月16日,濟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工傷認定通知書,認定郭軍為工傷。該公司不服,遂向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濟源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郭軍在因工外出期間下落不明,且已被人民法院判決宣告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濟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郭軍為工傷”的工傷認定行為,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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