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上班“串崗”受傷算不算工傷?
作者:Admin 來源:網絡收集 發布時間:2011-09-06 11:04:00 瀏覽量:
【提示】
職工提前上班,用人單位沒有嚴格的上下班制度,且工資制度是按件計酬的,應認定職工提前上班是屬于合理的工作時間。職工“串崗”勞動受傷,但不屬于法定的不予認定工傷情形的,應認定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
【案情】
2007年4月18日6時40分左右,蔣懷珍在寶應縣一木器廠操作滾膠機時,因操作不慎將左手卷入滾膠機中,導致其左手受傷。且蔣懷珍在用人單位受傷時,用人單位未領取營業執照。寶應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遂依據規定,判定蔣懷珍不作為工傷認定對象,但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情形認定為工傷。
原告木器廠訴稱,2007年3月,蔣懷珍的工資為按件計酬,其工種是排版工。2007年4月18日,她不按廠里規定的7時來上班,而是提前到廠。因其違反操作規程,充當滾膠工,不慎將左手卷入機器之中受傷。由于蔣懷珍屬私自提前上班,且“串崗”造成,因此不應當認定其受傷是在工作時間內所造成。請求法院撤銷工傷判定結論。
【審判】
寶應法院認為,本案中,蔣懷珍受到事故傷害時,雖然發生在原告規定的上班時間之前,但因蔣懷珍的工資是按件計酬,且發生事故傷害時,與蔣懷珍均處于工作狀態的還有其他職工。因此,應認定蔣懷珍的工作是在工作時間內所從事的工作。至于原告訴稱蔣懷珍是“串崗”勞動,并不影響蔣懷珍是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傷害的定性。由于蔣懷珍受到事故傷害時,原告尚無營業執照。因此,被告判定蔣懷珍不作為工傷認定對象,但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情形是正確的。
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向揚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揚州中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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