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上下班途中”法律雖無明確的規定,一般理解為職工在合理的時間與路線上離開用人單位回到家中或離開家回到用人單位的過程,如果中途去了其他地方辦理其他事務,而該事務與其工作或回家有必然聯系,則該過程也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勞動者下班后購晚餐,是解決生活所必需,可認定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認為工傷。
【案情】
原告蔡璐丹系啟東市某醫院急診科護士。2007年1月15日,蔡璐丹下班后未在醫院食堂用餐,自醫院北側柵欄口出去購買麻辣燙后,返回租住地時,被一無號牌的轎車撞倒受傷,送醫院后于當日死亡。
2007年4月16日,其親屬向啟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蔡璐丹購買晚餐的路線不是下班的合理的路線,故認定蔡璐丹死亡不屬工傷。原告不服該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啟東市政府作出了維持決定。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死者母親陸圣娥訴稱,其女兒蔡璐丹下班后購晚餐回宿舍,其下班線路合理,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認定決定書,依法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被告啟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辯稱,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不在其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內。被告依法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依法維持。
【審判】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蔡璐丹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是否屬于下班經過的合理路線。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上下班途中”應理解為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本案中,醫院北側柵欄出口距蔡璐丹居住的出租屋僅數十米,但上下班線路也不能機械地理解為該段路程。職工有自由選擇是否在食堂就餐的權力。蔡璐丹下班后未直接回到住處,而是到距住處數百米外的四川麻辣燙店購買麻辣燙,以外賣作為晚餐,系解決生活之需要,符合常情,隨后其即返回住處,這一連續的過程可以視為下班途中,應當認定為工傷,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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