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7點上班,6點50分摔傷是不是工傷?打工者汪發軍早上6點50分來到公司工地,因上廁所掉進基坑受傷。公司說上班時間未到,摔傷不屬工傷。當地社保局也說不屬工傷。汪發軍無奈向當地縣法院討起說法。那么,汪發軍摔傷到底是否屬于工傷?
【審理過程】據法院調查,汪發軍是浙江省龍游縣小南海鎮的農民,2003年6月6日,汪發軍被江山市萬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萬廈公司)雇用,專門從事工地的鋼筋搬運和捆扎工作(小工)。2003年6月10日早上6點10分,汪發軍從家里出發,約6點50分到達公司承包的龍游縣龍游鎮新一路龍港房開公司綜合樓工程工地,直奔廁所。由于可進廁所的圍墻大門一直鎖著,汪發軍只好從工地已挖好的基坑邊繞過去,但當他走到基坑邊時,“嘩啦”一聲路基翻塌,汪發軍不慎掉入基坑,造成右腳骨折。傷后,他要求萬廈公司支付有關損失費,但遭拒絕。6月18日,汪發軍向龍游縣社保局(下稱社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保局于6月25日向萬廈公司發出工傷認定督查通知書,6月27日萬廈公司向社保局提交了《事故報告》稱:茲有我公司承建的新一路綜合樓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傷人事故,我公司作如下呈訴:(1)我公司屬國家二級資質建筑企業,有統一的作息時間表。汪發軍出事時間為6點40分,還沒到上班時間。(2)其他作業人員都在一起等待安排工作,唯獨他私自行動,有什么企圖?(3)出事地點在非作業區,并無道路可行,汪發軍進入此處的目的是什么?(4)汪發軍自述是小便,這完全違背了文明施工的條例,本工地有廁所,而傷者所出事之處一非道路二非廁所。以上均為事實,在場作業人員可以作證。社保局也向汪發軍進行了調查,并于7月22日作出汪發軍受傷,不符合工傷條件的認定決定書。本想出來打工賺點錢的,卻落得腳骨骨折,弄不好還會留下終身殘疾,可社保局卻說不屬于工傷,這讓汪發軍有苦難言。無奈,他于9月11日來到龍游縣法院討起說法,要求撤銷被告社保局的認定書。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法追加了萬廈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于1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汪發軍訴稱,被告社保局于2003年7月22日作出的龍人勞社工認字(2003)第21號“不屬于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其認定的事實及適用法律不當,原告為萬廈公司打工,按照公司規定,工人在工作期間可以上廁所,原告在6月10日上午7點前已經到達工地,但在去上廁所的路上不慎跌入基坑受傷,原告認為去上廁所是為工作作準備,是工作時間的延伸,因此該傷應認定為工傷。為此要求撤銷被告社保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最終判定】法院審理后認為,2003年6月10日上午6時50分許,原告汪發軍已經進入第三人的工地,其主觀目的是為第三人工作而不為其他。因去上廁所的途中不慎掉入工地的基坑中摔傷,應屬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工作區域內受傷,該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項關于工傷認定的規定,應認定為工傷。被告以原告在上班前及非工作區域攀爬障礙物時受傷而作出的不屬于工傷的認定,該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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