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期間的哥遇害身亡認定為工傷
作者:Admin 來源:拉薩晚報 發布時間:2011-09-06 11:19:00 瀏覽量:
前不久曾對2007年8月20日下午,因為5元車費將出租車駕駛員劉亮(化名)殘忍殺害的罪犯江措(化名)被判死緩的事件進行了報道。近日,記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經過該院行政審判庭終審判決,出租車駕駛員劉亮遇害身亡發生在運營期間,認定為工傷,劉亮所駕駛的出租車掛靠單位—— —西藏宇拓出租車有限公司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基本案情
2007年8月20日下午,江措同強某在自治區第二人民醫院門口搭乘一輛出租車到拉薩中學,在到林廓西路一公交車停靠站處時,江措下車,強某要求出租車駕駛員劉亮繼續將其送到小昭寺,劉亮便要求增加5元錢車費,二人聽后不滿意,三人在爭執間江措抽出隨身攜帶的刀朝劉亮頭部猛砍一刀并致其死亡。
后來,劉亮的妻子桂平(化名)請求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認定:劉亮遇害身亡屬于工傷。經城關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劉亮為工傷后,劉亮所駕駛的出租車掛靠單位—— —西藏宇拓出租車有限公司卻持異議,并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被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據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偵審判庭主審法官介紹,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且《勞動法》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擺在立法宗旨的第一位,并為實現平等,針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不同地位,賦予了他們不對等的權利和義務,法律重在保護與用人單位相比處在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工傷認定的首要法律原則和精神應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觀上無惡意的勞動者,因工作或與工作相關活動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能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因此,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以上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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