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生工傷,不用真名麻煩多
作者:Admin 來源:網絡收集 發布時間:2011-09-06 16:10:00 瀏覽量:
被工廠的沖壓機壓傷后,工廠迫使吳強(化名)以“陳翔”這個名字登記入院治療,以便取得工傷保險報銷,吳強幾經反抗未果,在他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出現了后患:因為他無法出具自己的病歷資料無法進行鑒定。
吳強無奈之下將工廠和醫院雙雙告上法庭,日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判決正式生效:公司向吳強賠償交通費50元、誤工費250元,而醫院則應向吳強提供辦理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的病歷資料和相關證明。
工傷住院被要求“改名”
去年7月,22歲的吳強進入中山一公司任沖壓工,但該公司沒有為其購買社會工傷保險。
去年9月1日,阿強在該公司工作時被沖壓機壓傷左手,被該公司送到當地鎮醫院治療,但為了獲得社保報銷,該公司要求他“改名”,在患者一欄填上該公司已經購買社保的一名職工“陳翔”的名字。
今年5月,中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阿強此次受傷為工傷,但由于吳強沒有在某鎮醫院治療期間的病歷資料,目前無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吳強一再要求某鎮醫院將疾病證明書等病歷資料上的“陳翔”更改為其真實姓名吳強,遭到鎮醫院拒絕。
法院:“改名”住院侵犯姓名權
今年6月,吳強將公司和當地鎮醫院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兩被告支付侵害姓名權賠償金9000元(含交通費50元,誤工費2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700元),判令鎮醫院變更各種病歷資料上的姓名。
法院認為,被告公司將吳強以“陳翔”名義送院治療,已侵害吳強的姓名權。因此導致吳強無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吳強要求該公司賠償交通費50元、誤工費250元,法院予以支持。但經某鎮醫院提醒后,吳強卻未要求更正,其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還判定,該鎮醫院應證明吳強以“陳翔”名義住院治療的事實,以便吳強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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