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飯店更夫拉架被刺死 飯店方因“事發時非更夫上班時間”拒擔相應責任 法院認定:更夫屬因工死亡
沒到上班時間,同事在單位里被毆,是該上去攔截,還是睜眼看著?
某飯店更夫田某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飯店服務員被人追打后,他上去攔截,結果被追打者刺傷腹部,搶救24天后,因傷勢過重死亡。
行兇者被判了刑,可飯店認為,田某的行為純屬因與服務員私交甚好,超出其更夫的工作職責。
田某真的是“管閑事”?最終,勞動部門和法院確認田某的行為是因工傷亡。
同事遭毆更夫攔截被刺死
2008年2月25日晚11時,沈陽市鐵西區某飯店一包房顧客與服務員李某發生口角,5名顧客追打李某到一樓大廳。
田某是這家飯店的更夫,正當班的他在樓梯口看到了顧客追打李某后,追上去攔截。就在攔截過程中,田某被其中一名顧客趙某刺傷腹部,在醫院搶救24天后,因為傷勢過重死亡。
2008年12月,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趙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他4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田某所在工作單位卻認為田某的行為與酒店無關,這讓田某家人無法接受。
田某女兒認為父親是在當班時間被傷害致死的,應認定為因工死亡,所以她為父親申請了因工死亡認定。
田某女兒說:“酒店在搶救時付了4萬余元醫藥費后就不準備再拿錢了,后經她們多次懇求,派出所又出面協調,酒店才又陸續拿了8000元,之后再也不肯付醫藥費了。酒店當時的態度就是,父親受傷與酒店無關,酒店已經仁至義盡了。”
2008年8月8日,鐵西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田某為因工死亡。
法院認定更夫因工死亡
酒店不同意勞動部門的認定,理由是,田某的工作時間是在飯店閉店期間。而事發當晚正是飯店營業時間,不屬田某工作時間。田某出面攔截追打飯店服務員的顧客,純屬其與服務員私交甚好的個人行為,超出其更夫的工作職責,田某的工作職責應是做好飯店巡視和飯店物品保管工作,所以勞動部門不該認定田某為因工死亡。
2008年12月10日,酒店向鐵西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駁回勞動部門的認定。
鐵西區法院審理認為,田某作為飯店的更夫,從晚間接班開始即為其工作時間,做好飯店巡視是其工作職責之一,事發當晚正值田某當班,其出面攔截追打飯店服務員的顧客,屬于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鐵西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鐵西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決定。
2009年4月,酒店不服鐵西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近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酒店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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