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中院審結一起沒有簽訂用工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工傷認定案”
四川明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將工程發包給沒有主體資格的包工頭,施工工人周正華不慎被風鎬機頂傷腹部。周正華所受傷害是否屬于工傷?這場官司耗時兩年,近日終于塵埃落定。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四川省高院日前公布的《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最終認定周正華所受傷屬于工傷范疇。這是四川省審結的首起工傷認定案件。
算不算工傷?官司打了兩年
2008年2月29日,在廣安城南某施工工
地井下使用風鎬機挖孔樁時,周正華不慎被風鎬機頂傷腹部,被診斷為回腸穿孔,急性高位完全性腸梗阻。3個月后,周正華向廣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出具了《工傷認定決定書》。
作為工地的發包方,四川明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工傷認定決定書》,向廣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政府維持了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認定。明興公司依舊不服,起訴到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定周正華所受傷害為工傷。拿到判決書的公司又提起上訴,理由是周正華與明興公司沒
有勞動關系,一審判決認定證據有誤。
省高院:新標準有明確界定
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周正華與明興公司雖未簽訂用工合同,但明興公司將工程承包給不具有主體資格的劉道平,而劉道平雇請周正華的行為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合法用工主體應當是明興公司。
據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負責人介紹,《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出臺之前,這起案件最大的爭議在于周正華跟明興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省高院日前公布的《意見》中明確規定:建筑施工企業、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將工程(業務)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個人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掛靠單位為工傷認定決定中的用人單位。因此可以認定,周正華所受傷害應該是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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