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里把所穿的工作服裝、鞋帽等全放到冰箱里冷藏起來;害怕出門,總感覺家門口被公司的人裝了攝像頭;即便外出也不敢說話,感覺街上的人都是公司派來跟蹤監視自己的……這是招遠市某廠職工肖華的怪異行為。原來,2007年廠子改制后,肖華被分流到該公司分廠工作,2008年春,肖華因對分廠制定的規章制度和車間主任的管理不滿,認為車間主任有意對她刁難,增加她的勞動強度,違章指揮,這導致她情緒低落、氣悶抑郁,引發怪異行為。后來,肖華因精神障礙無法上班,2008年4月被家人送往煙臺康復中心治療,經診斷,其癥狀為心因性反應精神障礙。
休息治療兩個月病情穩定之后,肖華繼續回原車間上班。數月后病情復發,經醫生診治,肖華在心因性反應精神障礙的前提下,出現幻聽、幻覺、妄想的癥狀,兼有精神分裂癥,需長期住院治療。其家人認為肖華是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而患精神疾病,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公司認為肖華不符合工傷認定的申報條件,拒絕申報。
2009年4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結論書。肖華家人不服,但不論申請復議還是起訴,有關方面都維持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
為了化解企業和職工間的對立矛盾,減少社會上的不穩定因素,招遠法院行政庭嘗試在訴前化解這一紛爭。承辦法官多次與肖華的監護人的父母溝通,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耐心闡釋相關法律規定,在做通其妹妹及代理人工作后,又聯系村干部,協助做肖華父母的工作;同時說服企業對患病職工給予相應的工資待遇及適當的關心照顧。經不懈努力,最終肖華的監護人與企業雙方達成協議,企業按商定的時間每月按標準支付肖華的生活費,并為其繼續繳納部分社保費,并在肖華達到退職條件時為其辦理相關退職手續等。
法官釋法:根據相關醫學解釋,精神病的成因比較復雜,大部分屬于內源性的,主要是由于自身的體質引起的,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事故傷害,亦非職業病,即不屬于工傷的范疇,難以認定工傷。如果是外源性精神病,即如職工在工作中遭受外力傷害,以致引發精神疾病,才有可能給予認定工傷,但應有相關機構的鑒定或醫學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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