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網訊 市民老張辦完離職手續后,準時下班走出單位大門,當天他沒有按照平時的路線回家,而是在外面轉了一圈。結果,老張在家對面被汽車撞了。
老張能被認定為工傷嗎?昨天,記者獲得最新消息,經過法院審理,老張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經過協商,單位支付給老張部分補償金作為醫藥費。
■事件
洗完最后一件衣服離職遇車禍
老張是揚州某賓館的一名洗衣工,按照單位規定,每天工作時間是從晚上8點到次日早晨6點。然而,放在平時,老張一般在晚上11點,最遲不超過夜里1點就洗好所有衣服下班回家了。唯獨在最后一天,干完活之后,他沒有回家,而是留在單位和同事們聚在一起,喝兩口小酒,一直聊到早晨5點多。到了6點鐘,老張推車離開單位,下班。
老張家住在馬路的東邊,可是發生車禍的地點卻在馬路的西邊,這也就是說老張沒有按照常規路線回家。對此,老張給出的解釋是,剛失去工作,心情比較郁悶,便在路上兜了一圈回家。結果,快要到家門口時遭遇車禍。
傷愈之后,老張便要求單位進行工傷認定。可是卻遭到了單位的拒絕。記者調查了解到,雙方爭議焦點有三:第一,平時都是1點前下班,6點下班不應算作工作時間;第二,沒有按照正常路線,自己在外面兜風不算;第三,辦完離職手續后發生交通事故,不能認定工傷。
合同終止時間直到員工到家
上下班途中,遇到機動車事故應該算作工傷。按照該賓館的規定,老張應該在早晨6點下班,即便是老張自己的原因還應該算下班回家途中。
按照一般的理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辦理完離職交接手續,雙方勞動關系即終止。按照《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為終止日的二十四點。
換句話說,企業必須重視勞動合同生效的起始時間,也就是說老張的勞動合同終止時間不是簽字時間,而是在他最后下班離開單位,踏進家門后才算正式終止。因此,從這個層面上說,老張還是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應該算作工傷。
下班繞路應在合理范圍內
職工的上下班行為與其時間、路線和目的地之間聯系緊密,舍其上下班行為即不能成立。舉例來說,如果職工上下班時間、路線、目的地不合理,出現了從單位到住址時間超長,或者所走路線南轅北轍,即可否定職工的行為不是上下班行為,一旦此時發生交通事故就無法認定為工傷。
當然,對“上下班途中”情形的把握,也應綜合考慮天氣、道路通暢、行走路線、交通費用等因素,把握好時長、線路和目的地之間的“度”。而老張遇車禍的地點和他的回家路線完全不同,給出的理由是心情不好,十分牽強,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經過協商,單位出于情理給了老張6000元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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